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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admin   日期:2018-07-05 17:42:40   点击:835次

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115刑初1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2017年9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晓文,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平川,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雷大学、曹晓文、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何平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在临潼区文化路阳光大药房二楼经营赌博游戏厅,雇佣许某某、许某甲、丁某某、程某某等人在赌博游戏厅内上班,厅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捕鱼机三台,狮子机两组十六台。2016年11月10日该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赌博人员程某甲、程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二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租房协议、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六六大顺游戏设备一组八台、六狮乐园游戏一组八台、捕鱼机三台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党粉丽

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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