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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知成功案例】卞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精准诉讼方案是胜诉的不二法门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03-24 15:34:46   点击:8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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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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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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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近年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一直受到社会关注,但该类型事故的救济渠道比较狭窄,甚至在公共场所遇到安全事故时,存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取证困难、执行难等各种问题,导致受害者耗费大量精力但收效甚微,无奈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但如果遇到优秀的律师,能制定出精准的诉讼方案,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本案的代理更能说明这点。

关键词诉讼方案、公共场所侵权、调查取证、保全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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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卞某

2016年5月8日,卞某协同家人前往蒲城县某某岛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岛公司”)经营的温泉会馆消费,泡温泉过程中,由于温泉池旁道路过于湿滑,会馆管理人员既未对通行路面及时打扫,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提示标志,导致卞某摔倒后受伤。随后卞某被家人和某某岛公司工作人员送往大荔县仁厚医院治疗,因大荔县仁厚医院医疗条件有限,故在该医院进行简单消毒包扎后旋即送往西安红会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经两次手术后,卞某现为髌骨后遗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在卞某治疗期间,卞某与某某岛公司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月3日卞某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卞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案经开庭审理,蒲城县人民法院驳回卞某诉讼请求。后,卞某委托尊知律师事务所,由晁全武律师、尉军凯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发回重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租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64589.68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答辩意见:

1、卞某受伤并非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某某岛公司不应当对卞某的伤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当对卞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1、卞某受伤是否发生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卞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3、卞某是否构成九级伤残标准。

代理意见

1、卞某摔倒受伤发生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

(1)依据渭南市中院《调查令》调取的保险公司《情况说明》载明的“该单位(蒲城县某某岛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报案称5月8日有顾客在公共区域滑倒受伤,我司于5月9日医院探视,拍摄伤者就医照片”可知,卞某摔倒受伤发生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

    (2)依据渭南市中院《调查令》调取的保险公司《报案登记表》载明的“出险地点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岛温泉,备注栏:游客卞某摔伤,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骨伤医院”可知,卞某摔倒受伤发生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

(3)依据卞某提交的《卞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通话录音(一)、(二)》”载明的内容可知:卞某摔倒受伤发生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报案人为某某岛公司工作人员。

(4)依据卞某、证人卞某某、证人李某某向法庭的陈述可知:卞某摔倒受伤发生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内。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一二审证据,足以认定卞某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所受伤的事实。

2、卞某摔倒受伤与某某岛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1)首先,根据《公众责任险保险单》第三条“某某岛公司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某某岛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约定可知: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某某岛公司(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次,从《报案登记表》中载明的报案时间与出险时间相差1天可推断出:某某岛公司充分核实卞某受伤原因、并得出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结论后,某某岛公司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由此可知:某某岛公司赔偿卞某的损失建立在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基础上,卞某摔倒受伤与某某岛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庭审中卞某、证人称述可知:事发时某某岛公司现场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且事发路面没有及时打扫过于湿滑,才导致卞某取毛巾过程中滑倒摔伤。即卞某摔倒受伤与某某岛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3、某某岛公司应当对卞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某某岛公司应当赔偿卞某的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某某岛公司应当赔偿卞某的损失。

4、某某岛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卞某损失共计264589.68元。

关于应当赔偿卞某损失的明细及依据,以庭审时向贵院移交的数额清单和法律依据为准。

裁判结果

1、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2、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26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判令卞某应受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02170.04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卞某181953.04元,由蒲城县某某岛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卞某损失20217元。

办案体会

1、精准的诉讼方案是案件成功的一半。

本案是晁全武律师、尉军凯律师办理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承接该案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卞某的诉讼请求,卞某不服该判决,请求律师代理该案二审程序。承办律师研究后认为: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合法。为此,承办律师制订了详细的诉讼方案:(1)重新整理和分析原一审程序中的所有证据。(2)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请求调查卞某受伤时某某岛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记录。(3)在发回重审程序中启动财产保全程序,请求蒲城县人民法院冻结某某岛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4)在发回重审程序中追加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富平支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

2、穷尽合法手段取证,还原事实真相。

本案二审和发回重审程序中,某某岛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富平支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均否定卞某在某某岛公司经营场地内受伤的基本事实,这对承办律师处理该案带来了很大挑战。但经过承办律师多次调查取证、一步步抽丝剥茧最终逼近真相。另,承办律师坚持对被告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并申请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最终蒲城县人民法院对卞某受伤的事实还原了真相,进行了客观认定,该案判决维护了卞某的合法权益。

3、认准方向,具有较真精神,案件才能代理成功。

(1)起诉相当于发动一场战争,我们需要理清诉讼思路,制订详实、精准的诉讼方案,在办案中突出关键焦点,重点击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2)承办律师需要具备较真的精神,承办案件时一丝不苟,不嫌烦、要耐得住性子,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取得成功,赢得委托人的信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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