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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10-27 12:50:59 点击:2201次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要旨】
【案情】
【审理】
【评析】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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