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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09-22 10:00:03 点击:1143次
编者:寇磊磊、朱文涛,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贩卖毒品 庭审实质化 非法证据排除 认罪认罚
案号:一审(2020)陕0116刑初137号;二审(2021)陕01刑终408号;一审(2021)陕0116刑初844号(重审)
贩卖毒品案件是常见犯罪类型,非常考验律师的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对于贩毒案件证据,律师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能迅速准确地分析判断出症结所在,以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可靠根据。同时,把握庭审实质化的精髓,努力做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对于“双刃剑”的认罪认罚制度,律师不要视之为洪水猛兽,而是要擅于运用、准确把握,运用得好一样能够实现诉讼目的。
原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昌与王某利相识。2019年4月许,王某利让张某昌帮助其在马某东处购买毒品,张某昌表示同意。在购买毒品时,王某利通过“百事可乐”和“瑞姐”两个微信号将毒资转给张某昌,张某昌联系马某东将毒资通过微信转给马某东,二人每次约定到西安市莲湖区某社区北巷小过道中段一垃圾桶旁交易毒品海洛因。张某昌拿到毒品步行至莲湖区青年路某巷王某利家,将毒品海洛因交给王某利,后王某利分给张某昌约20%到30%作为酬劳,让张某昌用于吸食。
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27日,张某昌帮助王某利购买毒品上百次,从中获取毒品用于吸食,张某昌还在购买当中从中抽取部分资金牟利。在此期间,张某昌共得利6572元,用于乘车吃饭等日常消费。经统计,贩卖毒品海洛因56.9克。
2019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在王某利家当场查获一个蓝色透明塑料纸包装和两个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后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一个蓝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疑似毒品小包,净重0.203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两个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疑似毒品小包总净重0.83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辩护人认为,张某昌没有贩卖牟利的事实,一审没有查清海洛因和七唑仑的数量,毒品也不具有同一性,其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判处张某昌无罪。
(一)在案客观证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毒品不具有同一性,一审认定明显错误
1、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从提取至送检整个过程完全没有保证毒品的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鉴定意见对三份检材混合鉴定,仅鉴定出海洛因成分,未鉴定出七唑仑成分,且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保证毒品具有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一审未查清七唑仑的价格和数量,将毒品全部都计算成海洛因,明显认定错误
1、王某利的证言和张某昌的供述与辩解,都能够证明张某昌购买七唑仑给王某利吸食,一审将毒品都认定成海洛因,明显与事实不符。
2、张某昌供述七唑仑的价格和数量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查明七唑仑的数量和价格。
3、一克七唑仑相当于万分之一克海洛因,本案七唑仑应该折算多少海洛因,已无法查明。
(三)一审未查明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张某昌的供述又属孤证不能定案,一审认定海洛因56.9克根本是错误的
1、张某昌关于海洛因价格数量的供述前后矛盾。转账记录有零有整,根本无法证明一克海洛因1000元的价格。
2、王某利根本不知道海洛因的价格,而马某东没有归案,张某昌关于毒品价格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属于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一审计算毒品的数量和收支差额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据辩护人统计,收支差额为“正”有47次,差额为“0”和“负”的共有66次,与一审统计贩卖次数相差甚远。如按47次购买计算,毒品克数22.1克。但22.1克中仍然包含七唑仑,那海洛因和七唑仑数量各是多少,仍无法统计。
更关键的是,一审和辩护人的统计,都是根据张某昌的供述推算。张之供述是孤证,推算结果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不管如何推理,都不可能符合事实,那又如何据以定案?
(五)张某昌整体微信收支差额呈现负数,其与王某利经济往来无法计算,张某昌根本没有牟利
据张某昌微信交易记录显示,张某昌还自己花钱买毒品给王某利吸食,共贴钱32笔,合计4570元。如把贴的钱和一审认定的“牟利”加起来,整体呈负值,牟的是何利?张某昌一般还帮王某利买饭带东西,产生花费都在王某利转账中包含,这符合生活经验法则。
(六)张某昌实际上是在蹭吸,根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武汉、大连两份会议纪要,都没有规定蹭吸行为属于贩卖,没有规定蹭吸的毒品是贩卖毒品牟利。在客观上张某昌也没有牟利。统计结果和经验法则表明,张某昌不仅没有牟利,还倒贴钱买毒品给王某利和自己吸食,这又怎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原一审认定,张某昌贩卖毒品上百次,累计贩卖海洛因56.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张某昌不服,提起上诉,其家属委托我们担任辩护人。经辩护,二审采纳我们意见,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后,我们继续担任辩护人。经申请排非、庭前会议、认罪认罚协商及庭审,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昌五年有期徒刑。对于重审判决,张某昌非常满意,服判息诉,并对我们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第一步,上诉申请开庭审理至关重要
一审宣判后,我们首次会见张某昌时,就在会见笔录中记载要求二审开庭审理,要求法官来讯问,同时将会见笔录和上诉状一并交给法院。二审阅卷时,我们又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当面与承办法官沟通开庭问题。不久,法官告知我们,本案决定开庭审理,这意味着离成功更进一步。
第二步,细致发问和有效质证打破一审认定
针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庭审中我们提出三十余个问题,每个问题紧密衔接,层层递进,揭开一审认定的漏洞和矛盾。针对一审证据的认定,我们又有针对性地发问,结合证据三性和基本事实,犀利指出了证据的严重违法问题,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和漏洞,动摇了案件证明体系。最终,以庭审实质化实现了撤销一审、发回重审的结果。
第三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和庭前会议推动认罪认罚协商
发回重审后,我们对严重程序违法、影响司法公正的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召开庭前会议,旗帜鲜明地指出两份证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直接动摇了案件的根基,使毒品同一性无法保障。对于我们的申请,公诉人无法正面回应,几经对抗、磨合,法检律三方达成认罚协商决定,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昌五年有期徒刑,比原一审十五年有期徒刑整整少了十年。
通过这三个步骤,我们实现了良好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我们是专业的,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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