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经济增速放缓,加之这几年疫情的发生,很多企业经营困难,银行难以收回贷款。并且随着国家反腐力度加强,金融系统也出现了许多腐败案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收回贷款,有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有些金融机构发现贷款时借款人资料等材料有虚假或瑕疵的情形,就选择刑事手段,向公安机关控告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等,或者控告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所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涉及金融方面的刑事案件就多有发生,有些司法机关不能坚持法律原则,造成被告人被错误起诉,作为律师一定要采用各种合法手段,说服法官采纳辩护意见,全力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骗取贷款罪】2013年1某,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某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建设开发协议》,项目投资估算为1.2亿元,由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以BT方式全额垫资建设,投资回报为置换等量价值的国有建设用地,每亩土地作价40万元。为筹措资金,作为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徐某鸿找到曾任某信用联社城区管理部主任的陈某刚,两人合伙经营该项目,其后以他人代持控股的方式,分别于2013年3某12日成立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3某20日成立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3某,陈某刚向杜某年借款1000万元,并亲笔书写借条,约定一个某的借款期限及千分之三的资金利息,该笔借款全部用于眉县BT项目征地拆迁等支出。2013年5某,为偿还杜某年借款及徐某鸿个人债务,陈某刚和徐某鸿商量从某信用联社骗取贷款。陈某刚负责联系某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徐某鸿安排妻子黄某负责准备贷款资料,以徐某鸿战友张某全的名义办理贷款。陈某刚联系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刘某在贷款审查中予以配合,黄某在刘某的指导下编造了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并联系某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低值高估,从某信用联社骗取流动资金贷款1600万元,该笔贷款中1060万元用于陈某刚偿还杜某年个人借款的本息,500万元用于徐某鸿偿还个人债务,剩余40万元用于支付该笔贷款利息、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11某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的方式还清本息。
2014年5某,为解决眉县BT项目资金问题,陈某刚和徐某鸿又商量由成都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眉县土地为反担保物,在某信用社骗取贷款。陈某刚再次联系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刘某给予配合。二人安排汪某帧、黄某编造虚假钢材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徐某鸿同学周某明的名义,从某信用联社骗取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该笔贷款用于眉县BT项目开支。后陈某刚通过在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法方法贷款的资金归还了该笔贷款。
针对骗取贷款罪,我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刚联系刘某在贷款审查中配合,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两笔贷款均收回,给某信用社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即使陈某刚有参与贷款行为,该行为没有法益损害,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刚涉嫌骗取贷款罪错误,陈某刚无罪。
1、陈某刚未指使亦未参与编造虚假资料,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2、两笔贷款已经还清,没有给某联社造成任何经济损害结果,即使陈某刚有参与贷款行为,该行为没有法益损害,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对本罪入罪门槛低调整---给银行造成损失才符合入罪条件,所以陈某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021年3某1日实施的刑法某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某改,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说明本罪由行为犯改为结果犯,“有其他严重情节”成为量刑加重的情节,不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且本罪保护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而非银行的贷款发放自由决定权。在某某联社明知贷款实情,以及贷款已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某某联社的信贷资金安全没有受到侵害,陈某刚的行为没有侵害到本罪保护的法益,陈某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撤回对陈某刚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P277)
第一次开庭时,在举证阶段,我就将复制的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刑法学》书中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理论分析和论述章节,和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一讲“客观判断优先度刑法方法论”的某章向法庭举证。该某章中就有关于“骗取贷款罪”从客观判断骗取贷款罪的方法,周教授认为,骗取贷款罪未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不构成本罪。之后,法庭专门为骗取贷款罪再次开庭。
现在回想起来多么后怕,2021年的刑法某正案十一仅仅去掉了刑法第175条之一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检察院就撤回对陈某刚骗取贷款罪的起诉,法官就认为本案陈某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虽然是监委查办案件,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依然坚持依法,依据本案事实辩护,认真、仔细阅卷,多方查找刑法大咖的学术观点,紧抠学术观点,及时适用刑法某正案,为当事人辩护,终获骗取贷款罪无罪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