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在我所每周例行学习会上,由青年律师韩龙飞带领所内优秀律师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第六编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最新规定。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在民诉法修订之前就有相关规定,但是当时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因此当时虽有该规定,但没有真正走进现实生活。
民诉法本次修订,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司法确认管辖方面,区分了受法院邀请调解和自行开展调解的管辖,将自行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受理法院范围扩大至三地,同时考虑了级别管辖的对应关系。
因此,经过本次民诉法的修订,该程序正式走入了现实生活,拥有了被广大律师和当事人实际运用的土壤。同时灞桥、未央等多个法院已经设立开展确认调解协议的立案窗口,律师应该掌握该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从而可以更快、更好、更便捷的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