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鉴定意见的实质问题,寇律师从法律渊源角度剖析了鉴定意见来源、含义和发展,正本清源地指出鉴定意见不是“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树立了正确认识。
其次,围绕鉴定意见的启动、审查、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鉴定人出庭等具体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分析,让大家在轻松的氛围中理解如何正确适用鉴定意见规定,使之成为沟通法律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桥梁。
最后,参会律师结合个人理解和实践经验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表示今后将继续学习鉴定意见有关规定,切实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雷大学主任总结到:鉴定意见终究是鉴定人主观之于客观的意见,是意见就难免有误,我们律师要用“科学”和“法律”武装头脑,破解“鉴定意见无法推翻”迷信,真正把鉴定意见学好学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