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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中关于沟通的几点思考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07-02 16:58:27   点击:2703次


大家好,我这几年主要做毒品案件的辩护,所以经常会遇见死刑案件。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我认为辩护失败的案例,不是毒品案件,但一直是我心中的的痛,今天把心中的痛呈现给同仁,希望大家从我的痛中汲取营养获得经验,不要让我的心白白疼痛这么几年。

2018年,我担任一起全国影响很大的制造爆炸物案件二审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本案造成40多人死亡,后果很严重。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及家属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对一审律师意见很大。二审接案后,我们全部复印案卷,阅卷,又7-8次会见被告人。提炼本案二审最佳辩点就是需要法院对自首情节的认定。阅卷时我们就产生疑问,自首的证据在卷明确记载,为什么一审没有认定自首情节呢。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是因为被告人当庭翻供,所以一审法院对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我们在会见中耐心询问被告人开庭的情况,被告人大倒苦水说,开庭前会见中辩护人与被告人对本案辩护意见就不一致,并且被告人与辩护人当庭发生争吵等情况,才出现能保命的自首情节法院未认定,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中,我们团队做了大量的工作,全面分析了案件,找到了二审的最佳辩点就是自首情节的认定,如果法院能认定自首情节就能保命,全力说服被告人。并且列表对被告人一审中是否是翻供还是辩解进行分析和比对,开庭时呈现在法官面前;庭后多次和法官沟通根据被告人家庭力所能及的情况向受害人进行少量赔偿。但法庭说各种原因不能收赔偿金。后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未能救下被告人的命,这一直是我这几年的心痛,经过这次心痛后,我在思考以下问题,也做了一点粗浅的总结,奉献给大家。

死刑案件中沟通的宗旨是什么?审查案件定罪量刑是否准确,发现能为被告人保命的情节,安抚当事人和家属的情绪,让当事人和家属能尽量平静的接受判决。

为了实现沟通的宗旨,我仔细的梳理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也一直贯彻在死刑案件辩护工作中。

1、深入研究被告人,做足功课会见前能在心中给被告人画个像

了解熟悉记忆被告人的籍贯、年龄、性格、学历、经历、家庭、案件基本情况,爱好等信息,形成一幅画像,是什么样的人。在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过程中不断进行研究,通过交谈或表情了解被告人的关注点(需求)等。

2、深入研究案卷,熟悉案情,学会察言观色,带上发现问题的眼睛和会思考的大脑

在与被告人沟通时尽量语言精练,有时用些试探性的语言,观察被告人有何反应。用金字塔原则组织思维、进行沟通。金字塔原则是一种用总分结构归纳问题的方式。首先有一个总的观点,这个观点由多个论据支持,而各个论据又可以由几个子论据支持。这样不断向下延伸,形成一个逻辑缜密的金字塔。

3. 耐心倾听、知识积累,投其所好,走进心里,建立信任;

在开口说话之前,要谨慎小心,努力让被告人听得进去。也要用心听取被告人所说的道理,不要过于在意被告人怎么说。任何一句话,认真去听,都可能听出某些道理,不可能毫无价值。但是,我们常常不在乎这些道理,却斤斤计较于对方表达时的态度和语气。充分、全面积累知识,特别是有针对性的积累被告人感兴趣的知识,被告人自己掌握的知识,耐心听被告人讲,和被告人进行心灵沟通,走进被告人心理,让被告人感到律师是在真心帮助他,建立充分的信任。

4. 做好方案, 体现“专业人士”;

沟通时,思维清晰、逻辑严密。首先明确核心问题是什么,一句话很描述清楚——简单举个例子:案件主要事实;其次,分析案件的核心的问题,核心辩点,便于自己提出意见;最后,提出解决方案。让被告人从心里认为这位律师是真正专业的律师,是真正能帮助他的律师。

5、具有同情心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感受,千万不要流露出鄙视的神情。

在律师的心目中不应该有好坏人的区分,应该是有罪无罪人区别。即使我们面对罪行极其恶劣的被告人,我们也必须具有同情心、怜悯心,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痛恨,但绝不能鄙视被告人本人。每件案件的发生都有极其深刻的原因,我们律师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去感受他当时犯罪是的感受,不能鄙视被告人,本来被告人心理就很脆弱,如果沟通时我们稍有鄙视的情绪流露,被告人就会感受到,就会受到刺激,被告人就从心里不会认为律师在真心帮他。

6、及时而清晰的沟通

案件的任何进展,我们都应该积极主动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不仅为被告人提供案件的最新进展,确保被告人了解案件正在发生的一切,这样案件的结果被告人才能接受。

7、办案的过程中与家属沟通也很重要,家属对律师工作的满意才是真正的满意。因为家属是委托人和向律师付费的人,家属对律师工作的充分理解和信任,反过来家属会做被告人的工作。

首先,全面告诉风险。接案时,律师应该全面告诉家属本案的全面风险,不能大包大揽,不能给家属任何承诺。

其次,及时沟通案情及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告诉家属案件事实,及案件的进展情况,使家属能在漫长的诉讼中慢慢接受案件不利的结果。

再次,及时“创造”保命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穷尽法律为被告人“创造”保命证据,比如促成家属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搜集自首等情节的证据。

最后,做好心理疏导和安抚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保命成功的,在办案期间,我们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要有意识的告诉家属本案的风险或者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让家属能理解律师的工作和法院的判决不利的后果。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将粗浅总结的几点给大家做以汇报,说了这么多心里能好受点了,希望大家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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