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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08-25 16:04:55 点击:599次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4月(经典案例版)作者:李先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南太湖新区检察室)
摘 要: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从参与时间点、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参与心态四个维度进行判断。实施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原则上在“明知”的有责情况下均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均应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既遂后参与的,根据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的不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前参与的,根据参与心态不同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键词:支付结算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罪名认定中的争议
(二)各罪名参与人参与心态的差异
三、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罪名的认定
(一)判断的维度和罪名认定的流程
(二)帮助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定性
内容质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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