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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啊萍供奉战犯的牌位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07-27 10:52:11   点击:6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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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奘寺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发视频、写文章,评论此事,笔者一直等待官宣。7月24日南京市委市政府调查组发布了《关于南京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牌位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文中通报了吴啊萍在玄奘寺供奉日本侵华战犯和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牌位的事实和经过,以及现公安机关对吴啊萍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案件进展情况。


 就个人情感而言,笔者对吴啊萍供奉五位侵华战犯牌位之事也是严厉谴责的,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


从法律专业层面来看,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官方通报的事实、和律师的职业伦理来理智分析本案,看看吴啊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行为类型各自保护的法益分别是:(1)“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保护法益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类型的保护法益,应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类型的保护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类型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注:张明楷《刑法》第六版P1397)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即主观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的目的和动机,客观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们根据官方通报分析一下吴啊萍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侵犯寻衅滋事罪的法益。

 1、吴啊萍的行为是在玄奘寺供奉了五位侵华日军战犯排位,还供奉了日本侵华期间有善举的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的牌位。

 2、吴啊萍供奉五位战犯牌位的动机是“吴啊萍出于自己对因果释结的错误认知和自私自利的动机”而不是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根据通报暂时看不出吴啊萍有其他目的。

 3、吴啊萍供奉五位战犯牌位的目的是帮助自己治疗心理疾病。

 在通报中,“据吴啊萍供述,她到南京后了解到侵华日军战犯的暴行,知道了松井石根等5名战犯的罪行,遂产生心理阴影,长期被噩梦缠绕;在接触佛教后,产生了通过供奉5名侵华日军战犯“解冤释结”、“脱离苦难”的错误想法;同时了解到美国传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保护女性的善举,因受战争刺激,回国后在家中自杀,想通过供奉帮其解脱。”并且吴啊萍有治疗相关疾病的事实,与其为了治疗自身疾病的目的相互印证,这样的主观故意显然不能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

 4、吴啊萍供奉战犯的主观故意,根据该通报是因为想摆脱心理疾病,供奉魏特林的牌位则是希望帮助魏特琳解冤释结。

 5、吴啊萍的行为的后果“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严重伤害民族感情,令人震惊和愤慨。”那这样的后果是否侵犯了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综上,吴啊萍有在玄奘寺供奉五位侵华战犯牌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能评价为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主观故意和动机以及目的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现在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吴啊萍的刑事责任是否适当?


 寻衅滋事罪由原流氓罪分化而来,近几年在实务中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口袋罪”,并且很多学者呼吁废除本罪。


 笔者写本篇文章不代表任何观点,仅仅是法律学术探讨,希望通过对本案的探讨,在理论和实务中能厘清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今后能精准司法,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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