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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教授:《新变化呼唤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12-21 14:11:08   点击:10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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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原有不起诉制度基础上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鉴于这是一项新制度,我国缺乏司法经验和立法基础,同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其适用对象限定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并且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自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近年来适用率不断提升。


  据安徽省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该省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三年的1月至10月,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16.7%、19.7%、24.1%。在全国范围,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自2013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人数达4.6万人。其中2015年至2019年,适用率从6.04%上升至12.51%。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原则,仅前10个月适用率就达19.9%。与此同时,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诉的人数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2015年至2020年(前11个月)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实践表明,该制度在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针方面已取得重大成效。同时,也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累积了丰富经验。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也出现了新变化、新形势。比较突出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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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刑事犯罪形势发生结构性变化。

1999年至2019年,在刑事犯罪总量增加两倍多的背景下,提起公诉的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轻刑犯罪大幅攀升,占刑事犯罪的绝大多数。以2019年为例,全国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缓刑的人数占比达83.2%。基于这种变化,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也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二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性的变化

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出并确立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并被政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于刑事司法活动中。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279050人,同比上升77%,不捕率29.6%,同比增加了7.4%;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不起诉率15.3%,同比增加1.8%。

三是2020年以来,根据中央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对涉案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合规建设和评估验收,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促进达到合规要求。这项改革虽然尚在试点中,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期待在此基础上推动立法完善,使改革试点成果法制化、长效化。


  新变化对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刑事诉讼立法都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客观要求,其中包括从立法上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工具箱”中属于检察机关裁量权范围的虽然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三种。但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特别不起诉也是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极特殊的案件才能适用。而酌定不起诉看似适用范围较广,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时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或制约。这主要是因为酌定不起诉是一种一次性、终局性的不起诉制度。一旦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便完全恢复自由,不受任何约束地回归社会、回归生活。而后期一旦犯罪嫌疑人出了问题,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是否正确就备受考验。这一特性使得司法办案人员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承受较大压力。


  酌定不起诉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对办案程序进行简化,对办案人员予以引导,以提升适用率,但在现行制度不改变的情形下,可释放出的适用空间应该还是很有限的。真正能够破解这一问题的出路应该是从立法上完善现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方案是: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成年人刑事案件,与酌定不起诉构成一种双管齐下、各具特点、相辅相成,呈复合型、阶梯状的裁量不起诉制度。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并且没有后顾之忧的案件,首先适用酌定不起诉。对于虽然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但根据案情判断如果直接适用酌定不起诉尚有后顾之忧的案件则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此同时,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调整,降低门槛,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此项制度。这是因为目前的适用条件比较严苛,只有涉嫌一定范围的罪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符合起诉条件,又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才能适用,仍然无法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


  此外,附条件不起诉不仅能弥补酌定不起诉之不足,而且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正在进行的试点由于没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支持,试点效果难以充分释放。未来在刑事诉讼制度上正式确立企业合规制度,必然要求建立针对涉案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否则,会影响改革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提出从立法上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只是出于对以上所述刑事司法新形势的现实考虑,而且是基于对人类刑事司法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相当一段时期各国普遍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所谓有罪必诉,以昭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罚的报应刑观念。但是,随着社会文明、法治程度的进步发展,以及人们对犯罪现象深层原因和客观规律的认识加深,逐渐产生了起诉裁量主义或称起诉便宜主义,即对于刑事案件并非构罪即诉、有罪必罚,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案情以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于即使已经达到起诉条件,但是没有必要起诉等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酌定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当今世界各国,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中,已经没有纯粹的起诉法定主义,而代之以起诉裁量主义。不仅如此,起诉裁量主义也不是一成不变,从最初的主要表现为酌定不起诉逐渐走向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并行的格局,以适应不同案件的不同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起诉裁量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优势。比如德国原来实行典型的起诉法定主义,后来也走向起诉裁量主义,并且经历了先前只有酌定不起诉而后又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演变过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轻微案件不予起诉”的规定,相当于酌定不起诉。后来又在法典上增加了第153a条,专门规定了“履行负担、指示时停止程序”的情形,实际上就是附条件不起诉。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0日第3版。

作者: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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