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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良:刑辩九人行第十二期公益论坛发言——疫情常态化刑事诉讼的困境和出路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11-09 10:04:22   点击:5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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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今天下午,我们刑辩九人行第十二期公益论坛在国浩(西安)律师事务所进行,这一期由张冰律师举办,他给的题目是我们刑事律师近几年来都在深思和焦虑的一个话题“疫情常态化下刑事诉讼业务的困境与出局”。我作为第一位发言人,首先是抛砖引玉,其次代表我们在座同仁对国浩(西安)律师事务所成立及张冰主任表示祝贺,只是在这么“高大上”的律所谈“困境”,好像有些不应景。

 好了,不谈笑了,我就进入今天论坛的话题,张冰主任将这个题目又拆分成了三个小话题:现状与困境、解构与反思、探索与出路,我针对三个小话题,也有自己相应的发言主题,即机遇挑战,能力修炼和变与不变,下面我将逐项说明:

一、现状与困境——机遇与挑战



今天的题目虽为“疫情常态化下刑事诉讼业务的困境与出局”,但我认为近几年来,对律师刑事业务的影响,并不仅仅只有疫情,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1、疫情导致律师办案难了,当事人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体验差了,而最为关键的是,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付费意愿和付费能力降低了;2、认罪认罚,据统计,现在法院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当然,我并不是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不好,相反,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是我国刑事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只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导致当事人委托意愿下降;3、律师人数近年来大量增加,导致竞争激烈,低价竞争,服务质量下降,内卷严重等问题。当然,我并不像一些律师那么悲观,相反我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则是我们刑事律师走出当前困境的一个机遇,以前虽然没有上述因素的影响,但前几年,我们刑事辩护率不到20%-30%,换言之,百分之70%-80%案件都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然而前几天,即2022年10月27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全国试点,而且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这相当于我国的“刑事辩护强制制度”,将刑事案件辩护率从20%—30%一下提高到了100%,而且还要乘以2。由此可见,刑事辩护全覆盖,首先大大增加了辩护案件的数量,其次,给更多律师,尤其是年青律师提高了办案机会,我们常说:好律师是案件喂出来的;最后,他为我们律师提供了展现能力和形象的舞台。所以我们不必悲观,刑事辩护全覆盖就是我们战胜困境的机遇。

二、解构与反思——能力修炼



我个人认为,目前我们刑辩律师的整体能力不如公诉人,虽然起点一样,但公诉人有着体制内的自律,有着系统的学习与培训,有着大量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整体能力已高于我们刑辩律师,所以如果长期这样,如何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让他们心甘情愿委托律师,这应该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所以我认为在困境中破局的方法就是加强自身能力的修炼。江湖中有一句话“天下武功,唯快不破!”这句话用在李寻欢和上官金虹身上,再合适不过,上大学时,我读古龙先生的《多情剑客无情剑》时,我一直认为李寻欢打不过上官金虹的,因为李寻欢江湖排名在上官金虹之后,长期酗酒,患有“肺病”,为情所困,消积沉迷;而上官金虹事业有成,生活自律,长期和荆无命研讨武学,然而,两人一战,李寻欢却杀死了上官金虹,主要原因就是小李飞刀快如闪电,例无虚发。所以,我们刑事律师在困境中更要加强自身能力的修炼:要有政治大局观,要学习法律知识,要研究刑事法律理论和积累办案经验,学习培训业务技能。同时,要树立刑辩职业伦理和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只有具备了很强的业务能力,在办案中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好的效果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

三、探索与出路——变与不变



对于刑辩律师困境的探索与出路,我们应坚持变与不变。所谓“不变”指的是刑辩律师“维护公平正义,努力让每一个无罪的人享受自由的呼吸”的初心和“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的情怀不变,也不能变;而所谓的“变”,则是要在“困境下,适应困境,进行改变”,如对刑事诉讼领域近几年的变化:轻罪化、法定犯化、传统犯罪向网络类犯罪、环境类犯罪、食药类犯罪、信息安全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转化;对于一些新的刑事改革制度,如认罪认罚、刑事合规等,我们应在辩护理念上、辩护策略上、辩护方式上、辩护前移上进行改变和转化;对于疫情引发的会见难、阅卷难、开庭难,我们则要穷尽手段、改变方式、积极协商、善于沟通,努力争取全面辩护、有效辩护。下面我跟大家分享一个我办理的案件:2021年,在外地办理一起非法经营二审案件,涉案七名被告人,当时正值当地疫情严重,也是经过反复交涉,才争取了线下开庭机会,庭审中审判长多次强调因疫情尽量避免重复发言。本案前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做了无罪辩护,我是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是一个老律师,经验丰富,“四要件”理论功底深厚,法庭辩论时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本案无罪做出了全面论述,基本上将我要说的辩点基本都包含进去,待我发言时,审判长再次强调,观点跟第一位辩护人一样的,不再重复。我想了想,迅速变换了发言方式,先给公诉人带了一个帽子,我说:“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帝王条款,王者之威,不可侵犯,但是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某某人非法经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理由是1、2、3等等;第二,证据裁判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本案起诉书指控某某人非法经营罪,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理由1、2、3等等。”其实我的1、2、3里面的具体内容基本跟前一位律师谈得一样,当我顺利发表意见后,我真诚的说了一句“谢谢审判长给我的时间”。审判长也善意的笑了笑,对后面几位律师说:“第一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已经充分发表了本案的无罪意见,尤其是第二位辩护律师,已经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合议庭已经听清,后面如有重复意见,可以简单说明即可。”

以上为我的发言,发言超时了,向主持人道歉,发言不妥之处,望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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