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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大学主任受邀参加陕西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和典型案例研讨会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12-06 15:37:01   点击:897次

雷大学主任受邀参加陕西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和典型案例研讨会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2021-12-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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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下午,我所雷大学主任受邀参加陕西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和典型案例研讨会,会上雷主任发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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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尊严有温度,守法的法援人

---在陕西省律协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及法律援助案例研讨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很荣幸受陕西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专业委员会的邀请,来参加今天举办的《法律援助法》解读及法律援助案例研讨会。

我作为第二单元“法律援助案例分享”的与谈人,我说以下三点:

第一点,我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今天不虚此行,收获满满。上面五位法援案例的分享,使我学习到了律师同行做法援认真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以及做法律援助的情怀和温度。

第二点,我也是一名资深法律援助人,从做律师开始就一直在做法援案件。我们尊知律所每年都做近200件法律援助案件。并且我们律所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还制定了我们律所的标准文本,有会见笔录、发问提纲、质证意见的模板与辩护词书写的要求。所以说,我能理解做法律援助的辛苦和法援人的艰辛,就像孙蓉讲的第一个案例,援助了14年才取得成功。上面五位分享的这5个法律援助案例,从不同的角度给大家做了一个展示,都取得了很大成功的,给受援人争取到了合法的应该获得的权益,我表示敬意。

这里,不仅向上面五位法援人,并且在《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实施)即将实施之际,借此机会,要向奋战在法援战线的领导、同志们致敬,希望法援事业欣欣向荣。

第三点,做一名有尊严守法的法援人。

    上面大家都对法援人的情怀温度说很多了。现在我说一个法援中的负面现象就是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的“占坑式”辩护。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是对法援产生负面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大家是否还记得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货拉拉司机周某春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均爆出有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的现象。针对此问题,本次颁布的《法律援助法》有相关条文予以规定。其中2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还有48条(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基于以上条文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并符合法律援助要求,才能对于法律援助,委托律师是第一位的。并且如果法援律师援助案件后,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后,法援律师和法援机构应立即终止法律援助,不能以要征求受援人意见为借口,造成“占坑式”辩护。

我认为做到以下几点,就不会再出现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的现象。

首先,我们法援人包括法援机构的领导等都是法律人,守法、敬畏法律是对我们最基本的要求。现《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很明确了,我们今后就要严格遵守。

其次,法律援助是个好事、善事,一定要办好。法律援助是我们法律人在做公益,在做好事。我们做好事时,一定要能得到好的效果,绝对不能以“好心”办个坏事,严重背离我们做公益的初衷,也会对受援人造成损害,对法援人带来负面影响。

再次,不要浪费法律援助的资源。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概念,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这项制度对受援人是无偿的,但法律援助的服务是国家购买的,为此,每年国家拿出大量的资金支出法律援助,购买法律服务。所以“占坑式”辩护,其实也是在浪费国家的财富,浪费法律援助的资源。

最后,严格执行处罚。法律援助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61、62、63、66条对法援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援中违法的情形都有处罚规定,刑事案件中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就属于违法行为。今后行政机关应加大对此方面的查处。

以上是我学习《法律援助法》和今天研讨会学习的心得,给大家予以汇报,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雷主任希望通过本次会议能促进陕西省法律援助事业,提高省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使法律援助能真正惠及受援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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