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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之解读

作者:admin   日期:2020-08-29 15:17:07   点击:949次

新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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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现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

一、先来了解一下,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几次调整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52年11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法办字第4095号】《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的规定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现已失效)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日发布并实施的 【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 (现已失效)

3、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已失效)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并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行有效)

二,修改原2015.9.1实施的【法释〔2015〕18号】《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的效力。特别是在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新《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a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将原来2015.9.1《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新《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2、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双方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2)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3)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4)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5)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西安市需要。

3、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而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货利率的规定。另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银发[2002]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货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货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货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货行为。”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三、对新《规定》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的理解

1、新《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LPR并不是一成不变。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对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考虑到LPR变动的平稳,若LPR走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将走低,这样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将相对灵活。

3、新《规定》实施后,一旦发生诉讼,超过四倍LPR的超付利息,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4、根据新《规定》,利率是否超过上限的判断节点为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即应以合同成立时的“四倍LPR”)为准,而非法院裁判时。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以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以合同签订或者借条出具时的LPR为标准,而是以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时的LPR为标准。

5、原2015.9.1《规定》与新2020.8.20.实施《规定》的衔接适用。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小结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新《规定》的发布施行,将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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