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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新规解读

作者:admin   日期:2021-03-03 11:16:26   点击:1101次

《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新规解读

宁宇锋律师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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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和 2010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传统民法“违约—侵权责任”体系中,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权侵害之伴生品理所当然被纳入到侵权行为保护领域,并系损害赔偿范围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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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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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做法

(1)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中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81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75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法院认为《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20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六初字第25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34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0066号庆典服务合同案例中裁判观点认为:权利人无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均应按照损失填补的赔偿原则,也即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是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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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采取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当事人如果坚持主张,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诉讼方可获得支持,此种做法虽有一定道理,但增加当事人讼累。本条规定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决了实践中的问题。
适用本条的要件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之债的关系;一方当事人违法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同时造成债权人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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