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92059191

当前位置:首页>尊知案例>刑辩案例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获不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admin   日期:2020-09-14 18:07:01   点击:953次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效保障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30日,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廖长春律师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电信诈骗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彼时侦查机关已经向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及时了解案情出具法律意见成为当务之急,然受疫情影响看守所会见受困,在获知办案检察官已联系嫌疑人家属并在家属的见证下提讯王某。经与检察官沟通,廖律师迅速与王某母亲联系,了解案件情况,经与王母联系,王母将会见了解案情告知廖律师,并将获知的今日头条相关报道消息转发给廖律师。

微信图片_20200914110830.jpg

经了解,本案系太华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涉案小区有异常情况,排查后查获嫌疑人五男两女共七个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嫌疑人系通过网络直播实施诈骗,15天左右时间骗取他人财产2万余元,其中王某等未成年男子伪装成美少女以客服身份在百合网、世纪佳缘等婚恋交友平台通过添加微信等方式引诱男性到两名女性嫌疑人开设的直播间,同时王某等在直播间中也充当“托儿”诱导他人在直播间打赏,侦查机关认为王某等七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网络诈骗,对王某等七人刑事拘留后,提请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微信图片_20200914110844.jpg

廖律师在获知上述案情后,初步分析认为王某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本案没有受害人,不符合诈骗罪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特征;其次,王某等人开通直播通过在相亲交友平台引流到直播间,让他人在直播间打赏从而赚取一定的报酬与时下流行的直播行为并无二致,观众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给主播打赏并不违反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引流的方式似有不妥,但是案涉直播活动是真实的,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观众进行直播打赏也是基于上述真实的直播行为而做出的,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直播打赏的行为,观众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位认识作出的;其次,直播打赏行为作为一种正常的民事活动,如观众认为直播行为存在欺诈或者是重大误解等,依法可根据《合同法》等规定行使撤销权等进行救济,但是本案并没有报案人,更没有受害人,不能因某一种略有不妥的前置行为当然得出后续行为非法甚至的结论;再次,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是工作行为是他人安排的,结合其未成年人的这种客观情况,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其工作目的是为了赚取一定的收入,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作用是从属性的;最后,本罪属于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根据刑诉法规定依法可以不起诉,对被告人不予逮捕符合不起诉的要义。

微信图片_20200914110855.jpg

后检察机关在综合审查本案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将王某释放。

THE END

本案系廖律师今年办理的第二起未成年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在会见条件受限的廖律师通过向嫌疑人家属和检察官、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在进行分析论证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两案均以不批准逮捕结案,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感谢敬业负责的检察官。


在线咨询
扫一扫

关注我们

法律咨询热线
029-89534288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