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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知律师以案说法〗花钱找关系办事未成,该退款吗?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2-09-21 09:56:16   点击:6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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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2日,原告鲁某通过案外人吴某得知被告李某可以找关系帮助办理小孩入学高中事宜。当时因原告亲戚的孩子正读初三,平时考试成绩不是很好,但想去长沙某中学就读高中,鲁某便委托案外人吴某帮忙。鲁某按照案外人吴某的指示,于2018年7月12日、13日先后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12万元。转账完毕后,案外人吴某于2018年7月13日给李某发微信,告知其原告鲁某已经支付12万元至银行卡账户,并连同发送了需要办理入学事宜孩子的信息。

2018年8月19日,原告鲁某确认其亲戚的小孩已不能去相应学校读书。同日,鲁某到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19日、20日案外人吴某分别退还原告1万元,共计2万元,之后再未退款。2020年3月28日,原告鲁某找到被告李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李某于当日就案涉事宜转账1,0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被告退还剩余款项,被告以目前资金困难为由迟延支付。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诉至法院。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将其亲戚孩子入学的问题委托给案外人吴某办理,案外人吴某又将该事项转委托给被告李某办理,原告直接将款项付至被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可视为对转委托行为的同意,原、被告之间已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

但是原、被告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升学事宜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转委托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鲁某9.9万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不服,向湘潭中院提出上诉。湘潭中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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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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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知律师说法

首先,尊知律师提醒各位,我们国家现在是法治国家,规则越来越完备,严格。我们在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比如择校、找工作要理智、理性,要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通过正常途径办事。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们要以此案为戒,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神通广大”,以免遭受经济损失,又可能耽误事情。

最后,实践中,存在最多的是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诈骗分子,谎称自己有能力解决事,违法收取他人财物,然后拒不退还,甚至用于个人挥霍。此种情况,受害人应当及时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事责任,或者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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