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张军驾驶机动车沿秦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咸北路与秦盛大道十字时,与另一沿咸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该机动车车主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11月29日,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军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评估并送去修理厂维修,支出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后就此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1年12月17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责条款责任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车辆涉嫌超载,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并做出《拒赔通知书》邮寄给张军。张军感到很冤枉,很无奈,很无助,前来我们律所咨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找法条,分析法理,查找案例,进行充分研讨、论证。最后,我们得出本案专业意见是,保险公司拒赔违法,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张军就委托我们律所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我们与张军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其中细节,认真翻阅案件材料、整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后经过我们的分析,认为本案共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对张军尽到了告知义务?
2、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1.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军汽车修理费35400元、车辆鉴定费1700元,共计37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我们对本案事实的充分论证、研讨。并且对本案证据详细分析,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间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不能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以事发时车辆超载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4、事发时车辆超载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以此作为拒赔理由明显不当。
事故发生时原告张军驾驶的车辆承载货物明显超过额定重量,属于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责条款责任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做出(2022)陕0528民初2274号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军371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经常加重投保人的责任。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经常发生保险纠纷。结合现实的情况来看,车辆超载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却不能一概拒赔,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如车辆超载是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是否就此做出了免责条款,又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等。
综上,现实往往比法条复杂的多,作为律师应针对具体问题,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做出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