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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间侵权责任的承担

作者:admin   日期:2020-05-09 18:15:34   点击:3029次

婚内夫妻间侵权责任的承担




案例简介:

牛某与贾某系夫妻,2013年6月3日,牛某乘坐贾某家属的电动车与左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牛某严重受伤。2013年7月26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对牛某的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左某、贾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牛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按照90%的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左某承担。至于牛某主张贾某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因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起事故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适用一般侵权处理原则,且牛某无证据证明贾某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贾某不构成夫妻间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本案的问题在于婚内夫妻间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解析:婚内夫妻民事侵权责任的含义,可以简称婚内侵权或者是夫妻侵权,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另外一方实施侵权行为而构成的侵权责任。它存在以下几个特殊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存在夫妻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从侵权法理论上看,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应该具备行为人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在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除非存在法定免责理由,否则行为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夫妻间侵权需满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高了夫妻间侵权责任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婚内夫妻间侵权责任不能免责,理由如下:第一,婚内夫妻民事侵权责任救济的合法性,根源于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责任是对加害人一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体现为一方实施了侵害另外一方合法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婚内夫妻民事侵权责任法律救济的合法性,也符合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法,婚姻家庭法相关的法律属于特别法,就夫妻侵权民事责任而言,作为特别法的婚姻家庭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尚不存在规范夫妻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仅存在离婚时特定侵权行为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有这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违背了司法解释应有的定位,超越了立法权限,排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得法院面对婚内夫妻侵权案件时,在现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及司法解释范畴内,出现法律适用的困难。夫妻的特殊身份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特定性等婚内夫妻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性,不能构成排除侵权责任的法定理由。第三,婚内夫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合法性,民事主体人格平等与独立,不因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身份而有所区别,婚内夫妻间侵权免责违反了平等原则。






律师建议:

对于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无需以双方离婚分割财产为前提可分以下若干情况依法径行作出裁判,具体而言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实行共同财产制,而是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判令侵权人从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数额;如果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则可以判令侵权人从其所有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并无个人财产,由于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独划出一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以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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