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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办案小结

作者:admin   日期:2019-12-12 18:09:42   点击:1442次

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按借贷关系处理

——苗某诉张某、马彩丽、张某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办案小结

本案当事人苗某系夫妻关系,在2015年苗涛拟与被告张某、张某初步达成合伙做生意的作意向,苗某夫妇为此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60万元,并将贷款全数通过延安市宝塔区利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顺达公司)账户转入被告张某的账户,完成了款项的交付,待被告张某、张某林出资到位的情况下签订合伙协议。

后张某将其中的20万元偿还个人借款,三方开展合伙事务最终也无疾而终。因银行借款到期,迫于还款压力,原告督促被告返还60万元贷款,但被告却无钱支付,后三方于2016年8月份协商补充签订2015.3.22《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张某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认为,有向原告支付钱款的客观事实,被告也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对原告转账的60万元贷款的性质进行了追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以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当事人于4月9日办理委托手续,4月12日宝塔区法院立案受理,4月23日主任参与庭前调解,5月17日本案再度开庭。

经过我们的充分准备,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制作了论证详实的证据目录,针对本案的焦点展开了辩论,在法官游离于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之间时,我们坚持自己的观点:本案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首先从本案的2015.3.22《借款合同》的性质着手,补签的合同无论从约定的内容还是形式要件来看,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次从合伙的特点着手,原被告之间无合伙协议,被告无出资,后期也未有实质性的合伙项目生成,被告以原告贷款偿还个人借款的方式对合伙进行了实质变更,来论证原被告之间无合伙事实,不存在合伙关系;最后以被告与原告补充签订2015.3.22《借款合同》回推是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在听完我方意见后显著改变了所谓的存在合伙关系的意见。后法官明确要求原告当事人必须出庭以便查明有关事实,后于5月10日陪同当事人参与庭后调查及调解工作,充分考虑到原被告起初的合伙意愿、朋友关系及原告短期财务困境的情况,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在原诉求的基础上作出了极大的让步,当然这都以其同意为核心要件。

通过参与本案的庭审及庭后调查、调解,我们认为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针对焦点“逐个击破”是办理案件的一个关键和基石。而在法官明显有其他倾向性的时候,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述引导法官进入自己的框架则是一门艺术。

在本案中,通过有效的故事陈述,将诸如借款合同形成的原因展现在法官面前,使之确信无合伙的事实,仅存在借贷关系是最终取得支持原告当事人诉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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