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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号刑事法援案件获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廖长春律师   日期:2021-06-18 18:27:03   点击:1188次

2021年1月尊知所接受新城区法律指派我担任未成年郭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人,指派文号为(西新)刑援字[2021]第1号,本案在侦查阶段亦由我担任郭某的指定辩护人,期间经与检察官沟通,我认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又系未成年人,可不予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将郭某取保候审。


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郭某进行社会调查,经检察机关协调,郭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一致,郭某在洗车行工作分期偿还,受害人对郭某谅解。鉴于以上情况,我初步认为郭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数额相对较低、坦白、能自愿认罪认罚、以实际行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以实现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作用,主办检察官初步采纳了该意见。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郭某在未告知监管单位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其工作的洗车行,并在经开区实施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检察官征询我的意见,坦白说我内心产生了一点动摇,但辩护人的直觉告诉我还是要争取,毕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所以考虑郭某刚年满16周岁、离异家庭、社会阅历浅等特殊因素,我仍希望再给郭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郭某的父亲“希望”将郭某收监起诉判刑,检察官亦同意给郭某一个机会,但结果需要根据听证意见决定。

后在听证会前我与郭父进行沟通,告知其收监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郭某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并告诉郭父家庭环境对于孩子成长的深刻影响,如果父亲此刻主动放弃,或许给孩子留下的不是严厉的“爱”,而是被抛弃的“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得就是弱化矛盾、缓和冲突,借这样不太好的事情改善父子关系,为郭某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条件,不管本案结果如何,孩子长大了成熟了想必会感激。

后检察机关于3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受害人、帮教中心、适合成年人、辩护人等各方意见,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鉴于郭某在取保期间的表现,对考察期限由六个月酌升为八个月。


在接下来的考察期内,我将继续与检察机关、帮教中心等协作,履行好律师的社会责任,推进郭某的帮教工作,帮助走错路的郭某走回正途,迈向更美好的未来。

附条件不起诉只是一个开始,希望在未来的八个月或更长的时间,郭某能在检察机关、辩护人、帮教中心等的帮助下端正姿态,郭父也能改正教育孩子的方式,为郭某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父子关系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祸”得福。

当然作为一名以刑事辩护为主的律师,我也期待正式的不起诉决定,给自己的工作增添一抹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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